(2011)台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朱怀香与孙宗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香,孙宗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朱怀香,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施广勇,枣庄市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宗民,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香诉被告孙宗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怀香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怀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怀香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