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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朱怀香与孙宗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香,孙宗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朱怀香,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施广勇,枣庄市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宗民,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香诉被告孙宗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怀香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怀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怀香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