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与曾XX、沈XX、曾XX、周XX、周XX、谢XX、沈XX、周XX、曾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曾XX,沈XX,周XX,谢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芷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中国XX���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驻所地湖南省XX县XX路,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负责人:陆XX,系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信贷部经理,住湖南省XX县XX镇XX局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被告曾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XX********。被告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XX********。系曾XX的妻子。被告曾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XXX********。被告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XX********。系曾XX的妻子。被告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被告谢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现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XX********。系周XX的妻子。被告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县XX乡小学校长,住湖南省XX县XX镇XX巷X号X栋X室,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被告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XX乡XX站站长,住XX县XX乡人民政府,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被告曾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与被告曾XX、沈XX、曾XX、周XX、周XX、谢XX、沈XX、周XX、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敬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俊���杨殿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曾磊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当日作出(2013)芷民二初字第108号诉讼保全裁定对被告沈XX、周XX、周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XX、曾XX、周XX、周XX、曾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XX、周XX、谢XX、沈XX经本院合法传唤,开庭之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诉称:2011年5月10日,被告曾XX、曾XX、周XX自愿组合与原告签订一份3户联保协议书,协议规定:每户最高授信金额5万元,授信期限24个月,每笔贷款期限12个月,从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二年内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额度期内被告可结清循环支用,被告沈XX、周XX、曾XX为额度内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4月17日,被告曾XX、曾XX、周XX分别与原告签订一份金额5万元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2013年4月17日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至申请日止已逾期88天,拖欠本金150000元及利息8079.8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具此状,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九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九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拟证实被告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的事实。2、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拟证实三户联保的事实。3、沈XX、周XX收入证明,拟���实担保人的收入情况的事实。4、小额贷款借据,拟证实被告贷款的事实。5、放款单,拟证实原告向被告放款时间和金额的事实。6、担保函,拟证实被告担保的事实。7、车辆转卖协议,拟证实被告贷款是为了买车的事实。8、车辆转卖全权委托书,拟证实被告贷款买车的事实。被告曾XX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其口头辩称:1、被告曾XX的利息是每月都按时还的,今年三月份被告曾XX准备还息,XX银行的说不用了,要交滞纳金;2、借钱是事实。被告曾XX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曾XX口头辩称:1、XX银行在起诉之前没有通知过被告过期了,也没催过被告曾XX,被告以为曾XX他们一直在还,就没管他,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2、借钱是事实。被告周XX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口头辩称:1、借钱是事实,但是现在没有钱,有钱���还了。被告曾XX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曾XX口头辩称:1、被告曾XX没有单位也没有工作,不可能担保,被告曾XX是冤枉的。被告周XX、沈XX、周XX、谢XX、沈XX均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提供的证据1、2、3、4、5、6、7、8被告曾XX、曾XX、周XX、周XX均无异议。被告曾XX对证据1、3、4、5、6、7、8无异议,对证据2提出异议,称其不知道这个事情,对原告提供的其它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方提交的1、3、4、5、6、7、8证据,经庭审质证、论证,被告方均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本院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被告曾XX、曾XX、周XX、周XX没有异议,被告曾XX提出其不知道这个事情,经本院庭审认真核实,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且能与其它证据形成锁链,故本院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5月10日,被告曾XX、曾XX、周XX、沈XX、周XX、谢XX自愿组合与原告签订一份3户联保协议书,联保协议规定,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被告方任何成员都可向原告申请贷款,且可以签订多次借款合同,但单一借款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授信期限24个月,每笔贷款期限12个月,从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二年内六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额度期内被告可结清循环支用。被告周XX、沈XX、曾XX自愿出具担保函为曾XX、曾XX、周XX三户在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4月17日,被告曾XX、曾XX、周XX三户分别与原告签订一份金额5万元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合同约定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2013年4月17日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贷款本息,至申请日止已逾期88天,拖欠本金150000元及利息8079.8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曾XX、周XX、曾XX欠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预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XX系被告曾XX之妻、被告周XX系被告曾XX之妻、被告谢XX系被告周XX之妻,该借款发生在六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且曾XX、沈XX、周XX、曾XX、周XX、谢XX签订了联保协议,故对该三户在被告处的贷款债务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XX、沈XX、曾XX出具担保函为曾XX、周XX、曾XX在原告XX银行处贷款提供担保,且在保证期限内。被告曾XX、周XX、曾XX三户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周XX、沈XX、曾XX应对曾XX、周XX、曾XX三户在原告XX银行处的贷款按担保函的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XX、沈XX偿还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周XX、谢XX偿还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曾XX、周XX偿还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公司XX县支行借款本���5万元及利息,并且被告曾XX、沈XX、周XX、谢XX、曾XX、周XX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还清时止;二、被告周XX、沈XX、曾XX对上述之被告的贷款本金共计15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310元,共计4610元,由被告曾XX、曾XX、周XX、沈XX、周XX、谢XX、周XX、沈XX、曾X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敬华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