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黑民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黑民初字第01850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无梁殿满族镇。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