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周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7744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周涛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7744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定周涛实施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主要依据的是司机郭志能的陈述。司机郭志能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是深圳众鑫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机,事发当天系受公司委派运输氩气,涉案车辆所有人周涛是公司老板。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并未对司机的陈述作进一步调查核实,仅依据司机郭志能的询问笔录以及涉案车辆行驶证直接对周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只是送达给司机郭志能,而未听取被处罚人周涛的陈述和答辩意见,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综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774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答辩意见,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字第Z0007744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邱仲明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