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二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赖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黄XX,赖XX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801号原告吴XX。被告黄XX。被告赖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赖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黄XX、赖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穆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