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管慎勤诉管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慎勤,管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管慎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徐登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管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强祖,山东强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琪,山东强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管慎勤与被告管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慎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慎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管慎勤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