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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管慎勤诉管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慎勤,管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管慎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徐登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管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强祖,山东强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琪,山东强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管慎勤与被告管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慎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慎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管慎勤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人民陪审员  王沛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