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5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诗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诗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512-3号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开发区中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董事长。被告广州市诗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从化市城郊街横江新星村街人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诗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康 民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虞增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