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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邱金华与绿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金华,绿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金华。委托代理人罗晓春,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欣隆,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瑾粤,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绘,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邱金华因与被上诉人绿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公劳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邱金华主张其不存在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厂纪厂规及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秩序等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上诉人邱金华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邱金华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秩序等行为。上诉人邱金华称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并以此为由要求绿洲科技公司给予安排休假及变更工作岗位。本院认为,上诉人邱金华的工作岗位为技术员,上诉人邱金华虽提交了关于其血压高的医院证明,但没有提交关于休病假的医嘱或认为其身体状况不适宜技术员岗位的医院证明,因此,上诉人邱金华以患高血压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安排休假及变更工作岗位,缺乏合法依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绿洲科技公司所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10日、16日3份奖惩呈报表(载明了上诉人邱金华在此期间存在3次违纪行为)、2012年10月12日、15日深圳市公安局玉塘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载明了上诉人邱金华在此期间存在违反厂纪厂规的情形)以及大量的相关视频录像,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邱金华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的消极怠工情形,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邱金华严重消极怠工,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绿洲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其与上诉人邱金华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无须向上诉人邱金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邱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阳(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