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一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郑永根与王传菊、王洪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根,王传菊,王洪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0224号原告:郑永根,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传菊,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洪声,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根与被告王传菊、王洪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根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传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产一套。姜玉莲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原告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永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传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房产一套,限制其产权转让;二、查封姜玉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