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李才伟与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才伟,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才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上诉人李才伟为与被上诉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才伟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代理审判员 戴雨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