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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氾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曹有德诉扬州来福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有德,扬州来福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氾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曹有德。被告扬州来福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有德诉被告扬州来福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有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曹有德负担。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