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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刑二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陈遥云、李克中、龙东剑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遥云,李克中,龙东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二终字第10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遥云,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因吸食毒品,2012年7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平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克中,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平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龙东剑,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平江县看守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克中、龙东剑、陈遥云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遥云不服,提出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九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遥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遥云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遥云撤回上诉。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黎小忠审判员  赵顺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