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阎协堂与阎玉兔、阎玉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协堂,阎玉兔,阎玉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阎协堂,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燕萍,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玉兔,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办北营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秀芹,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建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玉珍,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协堂与被告阎玉兔、阎玉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协堂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协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阎协堂负担。审判长刘燕玲人民陪审员符惠仙人民陪审员孟利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段丽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