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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永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李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永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生于1973年5月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生于1945年7月3日,汉族,农民,系杨某甲父亲。被执行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女,生于1975年6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0)永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