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建东不服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东,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乐行初字第1号原告:刘建东,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胜武,任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东不服被告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原告刘建东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东负担。审判长 李宝奎审判员 朱 倩审判员 田玉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