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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何启宽与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10号原告何启宽,男,59。被告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车站路C幢一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少峰。原告何启宽诉被告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绵竹市林业局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顶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绵竹市林业局“绵竹市林业系统生产生活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190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