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增深与冯鹏程、刘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深,冯鹏程,刘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刘增深。被执行人冯鹏程。被执行人刘美花,系被执行人冯鹏程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增深与被执行人冯鹏程、刘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乔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