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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来来故意杀人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来来,曾用名李红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盘明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一(2013)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来来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会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来来及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盘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3日中午,被害人刘某连在丈夫李某义的陪同下从邵阳正骨医院出院回到新邵县小塘镇观音桥村家中,下午3时许,李某义在准备做午饭时发现家中的米被盗了,李某义就站在自家屋阶梯上骂:“是哪个贼将家里的米偷走了。”并质问其孙子即被告人李来来是不是他将米偷走了,李来来受到爷爷李某义的责骂后,二话没说,从自己新屋一楼的杂物间拿起1根1米多长、手腕粗的树棒追打李某义,李某义见状赶紧返回自己家中并将门关上,李来来便绕到李某义屋后想从后门进屋,李某义迅速打开前门逃走了。李来来见没打到李某义,便踢开隔壁李某义卧室的门进入卧室,手持木棒朝正在该卧室凉椅上休息的奶奶刘某连的身上打去,一顿乱棍将刘某连打翻在地,在看到刘某连头部出血后,李来来将木棒藏到李某义卧室的床下后,往后山逃走。刘某连因系钝器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法医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玲、李某义、陈某华、孙某秀、李某新、李某同、李某明、李某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来来的供述和户籍资料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来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来来的刑事责任。要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来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李来来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李来来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来来家的住房与其祖父李某义、祖母刘某连(被害人,女,殁年72岁)的住房隔壁相邻。2013年6月13日13时许,刘某连在丈夫李某义的陪同下从邵阳市正骨医院出院回到位于新邵县小塘镇观音桥村1组的家中。15时许,李某义准备做饭时发现家中米缸里米被盗。就站在自家屋阶梯上骂:“是哪个贼将我家的米偷走了。”并质问其孙子李来来是不是他偷的。李来来受到李某义的责骂后,心里非常愤怒,走到自家的柴房里拿起1根长144cm、直径6cm的木棒追打李某义。李某义见状跑回自己家里将前门关上。李来来持木棒绕道往李某义屋后门进屋追打。李某义见李来来从后门追赶,便打开前门逃走。李来来没打到李某义,便用脚踢开卧室房门,闯入卧室后,持木棒朝正躺在凉椅上休息的祖母刘某连的头部、肩部、手等部位连续打击数下,刘某连打翻在地不能动弹,头部流血。李来来母亲王某玲见状上前去阻拦未果,李来来继续持木棒对刘某连进行殴打。尔后,李来来将木棒藏匿在李某义卧室床下便逃至屋后山上躲藏。刘某连因颅骨骨折、株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当天18时许,新邵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义屋后的山上将李来来抓获,李来来归案后对杀害刘某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6月13日16时许,家住新邵县小塘镇观音桥村2组的陈某华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小塘镇观音桥村1组的李来来将其奶奶刘某连打死在家中,公安民警随即赶到案发现场,发现1名女子倒在地上。新邵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湖南省新邵县小塘镇观音村1组刘某连家。中心现场位于刘某连卧室。北侧靠西墙有一东西摆放的床,床底下有一木棒,长144cm,直径6cm,木棒一头开叉,另外一头圆底,木棒上距圆底12cm处发现有2根毛发(已拍照并实物提取),木棒上有血色液体渗入木头内(棉签沾取),床的东侧与衣柜的中间的空地上有1具女尸,头北脚南,床的东南角落南有一摊开的竹制凉躺椅,床边床沿上,距地高43cm处有一处滴落血迹(已拍照并棉签沾取)。在女尸头部的地上有一25cm×44cm范围的血泊。在尸体头部北,距东墙90cm、距北墙150cm处的地板上有一断裂的木头(长11.5cm)。3、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公(新)鉴(尸检)字(2013)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资质证书证明,死者右颞枕部有8.2cm纵行头皮裂创。右颞部有6×3cm头皮下血肿。左颞部有6×3cm头皮下血肿。左耳前有2.5cm裂创,右耳廓中段有1.5cm裂创,右耳廓上缘与头皮相连处有1.5×1cm伸展创。右面部有12×3.5cm皮下青紫。颈前有2.5×3cm皮下青紫,右锁骨中段下方有2.5×1.5cm皮下青紫。右肩背部至右肘后侧有24×7cm皮肤擦挫伤及皮下青紫。左前臂中段外侧有纵行11cm缝合创口,已拆线愈合。鉴定意见为死者刘某连系钝器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4、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邵)(法物)字(2013)743号物证鉴定意见证明,经检验,从案发现场衣柜门上血迹、尸体头部下血泊提取的血迹均支持为被害人刘某连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精鉴字第349号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李来来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提取笔录证明,2013年6月13日,新邵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见证人张赞的见证下,从被害人刘某连家卧室床下提取带有血迹及毛发的1根木棒(长144cm,直径6cm,一端有分叉)。7、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6月13日,新邵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向李来来出示排序为1—8号的不同规则木棒照片进行辨认,在见证人沈再华的见证下,李来来指认排序第4号照片的木棒(即现场提取的木棒)就是其打死刘某连使用的木棒。8、辨尸笔录证明,2013年6月13日,新邵县公安局民警赶到新邵县小塘镇观音桥村李某义的家里,发现卧室地上有1具女尸。在见证人张赞的见证下,李某义对摆放在地上的1具女尸进行辨认,确认该具女尸就是其妻子刘某连。9、证人王某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3日15时许,她公公李某义从新邵县回到家里发现自家米缸里的米被盗,李某义就站在自家屋门前骂。她儿子李来来在新屋的2楼听见后就下来,然后,李来来从自家杂物房拿起1根木棒追打李某义,李某义就跑到老屋关上前门,李来来就用脚将后门踢开,后李某义就从前门逃跑了。她婆婆刘某连刚从医院回家躺在卧室的竹椅上休息,李来来冲到卧室持木棒朝刘某连的头部及身上连续打击10余下,将刘某连打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她向前阻挡李来来时,李来来还继续用木棒对刘某连身上一顿乱打。然后,她急忙跑到村干部家里报告,李来来就往屋后面山上跑了。还证明了案发前20多天,她儿子李来来用木方凳将刘某连的手打断。2013年6月13日从邵阳正骨医院出院回到家里。10、证人李某义的证言证明,案发前的10多天,他妻子刘某连的左手臂被孙子李来来用木凳打断。2013年6月13日上午,他和刘某连从邵阳正骨医院住院回到家里,准备做中午饭时发现家中米缸里的米不见了,他站在屋阶级上对着面问李来来是不是把屋里的米拿走了,李来来没有作答应。然后,李来来跑到杂物房里拿起1根木棒冲出来追打他,他马上跑到自己家里将前门关上。当时其妻子刘连花躺在卧室的凉椅上休息,他见李来来从屋后面冲进来就打开前门逃跑了。他跑到村支书家里讲李来来把妻子刘某连打死了。还证明李来来目前未发现精神异常,平时好吃懒做,强抢恶要,不讲道理。11、证人陈某华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3日15时许,他听见李某义在大声喊“我的‘哈哈’(指李来来)把我老婆打死了”。他走到马路上听见王某玲讲述其儿子李来来把刘某连打死在家里,他就用手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之后,公安民警赶到案发现场。他走到李某义家里看见刘某连被打死在地上。还证明案发前李来来把刘某连的手臂打断,李来来智力有问题,不怎么聪明。12、孙某秀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3日上午,她和表弟李智辉租车到邵阳市正骨医院接刘某连出院回到家里,李某义说家里的高压锅坏了,然后,她就上街买高压锅去了。15时许,她买好高压锅返回家的途中听说李来来将刘某连打死在屋里。还证明李来来精神方面没有发现异常。13、证人李某新证明,2013年6月14日晚上,他听见李某义家里人讲,李某义昨天(2013年6月13日)陪刘某连从邵阳正骨医院回家,发现家里的米不见了就骂人,李来来听见后就拿木棒追打李某义,后李某义就逃跑了。然后,李来来就用木棒把刘某连打死在家里。李来来精神没有发现异常,平时好吃懒做,经常与爷爷李某义、奶奶刘某连发生争吵。2013年5月26日,李来来将刘某连的手臂打断住院。14、证人李某同的证言证明,李来来在家里好吃懒做,报复性较强,精神上未发现异常,李来来的家族也没有发现有精神病史。15、证人李某明的证言证明,他母亲刘某连与他侄儿李来来平时关系一般,他母亲平时喜欢讲李来来的不是,所以,他母亲刘某连被李来来打过几次。李来来在家里不做事,四处游荡,好吃懒做。2009年6月份,他父亲李某义带起李来来到长沙旺旺医院做身体检查,经医院诊断李来来的身体一切正常。16、证人李某成的证言证明,他在广州市打工,2013年6月13日,他接到弟媳妇孙某秀的电话讲他母亲刘某连被他儿子李来来打死了,然后,他从广州市赶回到家里。他母亲平时看不惯李来来的一些行为,所以,他母亲喜欢讲他儿子的不是。李来来平时好吃懒做,爱花钱,被他妻子惯坏了。2009年6月份,他弟弟李某明带起李来来到长沙市检查身体没有问题,他妻子王某玲小时候得过脑膜炎,脑子有点问题,有点傻。17、被告人李来来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12日,他奶奶刘某连出院和爷爷李某义从新邵县回家,当天中午,爷爷发现家里的米不见了就骂人。是他从爷爷屋里偷走了约10斤米回家的,爷爷也能猜到是他偷的,他看见爷爷骂人,心里不舒服,他从家里一楼的柴房里拿起1根1米多长的树棒追打爷爷。爷爷见状跑回家里,他从后门冲进爷爷屋里,爷爷就从前门逃跑了。于是他就踢开爷爷的卧室门,看见奶奶躺在椅子上休息,他没有说什么,拿起木棒朝奶奶的头、肩及手等部位打击数十下,打得奶奶直喊“哎哟”,直到将奶奶打翻到地没有动,头上流出很多血,当时他母亲王某玲站在旁边阻拦时也没拉住,然后,他把打奶奶的木棒藏在奶奶的床底下,就逃跑到屋后山上躲藏,约2小时后被公安民警抓获。18、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李来来、被害人刘某连的姓名、年龄等身份情况。李来来作案时系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来来因家庭琐事不能正确处理,便持木棒将祖母刘某连打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来来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还提出,李来来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李来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与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有所区别,李来来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对李来来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来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中义审 判 员  周运福代理审判员  李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