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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0064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0年3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9月4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3)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在他人手中购买毒品后,于2013年9月1日20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潮宗街57号房内贩卖3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2013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潮宗街57号房内贩卖2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2013年9月4日1时许,公安干警在长沙市开福区上城金都10楼兴达公寓1020房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袋、红色药丸7粒。收缴的白色晶体、红色药丸合计净重1.61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物证鉴定书,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证人陈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犯罪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二次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