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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张君霞、张冀安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张君霞,张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061-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君霞,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冀安,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与被执行人张君霞、张冀安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君霞、张翼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君霞、张冀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执字第000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贺 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