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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代兴国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兴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05号罪犯代兴国,男,1959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垫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兴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9日、2012年1月13日经我院裁定两次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罪犯代兴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代兴国在服刑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又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兴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4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