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栾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栾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杜某某,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结婚,2010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17日生一男孩刘A。婚后二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经常吵架,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某A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2、2013年7月22日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11年6月4日,刘某某因涉嫌犯罪被栾城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17日生一男孩刘A。2011年6月4日被告刘某某因涉嫌犯罪被栾城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至今下落不明。刘A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至今。在庭审中原告杜某某表示,为了让刘某某不自暴自弃,愿意将儿子刘A给刘某某留下,由刘某某的父母先代为照顾。刘某某的父亲刘B表示,自己和老伴的身体都很健康,有能力也愿意帮刘某某照顾刘A。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及刘B的询问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不珍惜家庭,涉嫌犯罪后不思悔过,逃避社会、家庭责任,对夫妻感情造成了极大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杜某某当庭表示儿子刘A由刘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的父亲亦表示愿代儿子照顾刘A,故婚生子刘A由被告刘某某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A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杜某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会江审 判 员 张巧亮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