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6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小敏与北京圣嘉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敏,北京圣嘉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6494号原告陈小敏,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王玉振,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圣嘉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上坡村商业楼A段。法定代表人李燕河。原告陈小敏与被告北京圣嘉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嘉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法官李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进波、杜福文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敏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嘉宜公司经过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小敏起诉称:2010年11月份起,圣嘉宜公司开始向陈小敏购买维维豆奶、南方芝麻糊等货物,共欠货款10812.52元。故陈小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圣嘉宜公司支付货款10812.52元。被告圣嘉宜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陈小敏按照与圣嘉宜公司的口头约定为圣嘉宜公司供应货物,圣嘉宜公司尚欠货款10812.52元。上述事实有送货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小敏与圣嘉宜公司通过缔约及实际履行之方式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陈小敏履行了供货义务,圣嘉宜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圣嘉宜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圣嘉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敏货款一万零八百一十二元五角二分。如果被告北京圣嘉宜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及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圣嘉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越人民陪审员 徐进波人民陪审员 杜福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筠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