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自连与李德伟、枣庄市川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自连,李德伟,枣庄市川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自连。被申请人李德伟。被申请人枣庄市川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李自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德伟驾驶的鲁D×××××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申请人李德伟驾驶的鲁D×××××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