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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海与舒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舒开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李海。被申请人舒开碧。申请人李海与被申请人舒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宜宾民初字第277号。诉讼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位于宜宾县安边镇豆坝村马槽组的安边镇沙湾沙石厂的机械设备及所有物资15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舒开碧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