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催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重庆道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道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沙法民催字第00018号申请人重庆道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洪,重庆道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楠,女,重庆道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道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该票据无效。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重庆道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遗失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城支行签发的3080005394295063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青山变速器分公司;收款人:重庆山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25日,到期日2014年1月20日。该票据持有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道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重庆道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凯审 判 员 杭安华人民陪审员 陈显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文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