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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督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迎春申请支付令一案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迎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崇民督字第03号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崇信县市场路。法定代表人姚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炜,男,汉族,该社副主任,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李迎春,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人,系崇信县农机局职工。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迎春给付该社黄花分社贷款本金10000.00元,贷款利息8554.1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之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迎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8554.1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龙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