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善、李在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善,李在善,李进山,李竹亭,李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军善。被执行人李在善。被执行人李进山。被执行人李竹亭。被执行人李振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军善、李在善、李进山、李竹亭、李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医务,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昌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