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马一军与张成宝、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军,张成宝,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5-1号原告马一军。被告张成宝。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西街**号。负责人崔晓莹,该支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成宝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成宝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