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小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树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张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小字第424号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6巷*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宾,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树英。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