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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小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树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张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小字第424号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6巷*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宾,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树英。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