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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武占龙与杜军、李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占龙,杜军,李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331号申请执行人武占龙,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居民。被执行人杜军,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正伟,男,1982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武占龙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6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军、李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军、李正伟与申请人武占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武占龙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