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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陈建春与陈建春、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陈建春,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朱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289号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被告:陈建春。被告: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林。被告:朱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建春、慈溪日升机械轴承有限公司、朱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70元,减半收取计69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高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