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兰会与蔺梦威、张士伟、张士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会,蔺梦威,张士伟,张士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王兰会,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唐县。被告蔺梦威,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唐县,系冀FH06**小型客车驾驶人。被告张士伟,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唐县人,系冀FH06**小型客车车主。被告张士强,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唐县人,住本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会诉被告蔺梦威、张士伟、张士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蔺梦威驾驶的冀FH06**小型客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蔺梦威驾驶的冀FH06**小型客车一辆查封于唐县交警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和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