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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确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郭新明与陈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新明,陈霞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确字第46号申请人郭新明,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下渔口镇保安村*****号。申请人陈霞,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南门口居委会*组。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郭新明、陈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京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新明、陈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0日经安乡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郭新明全部承担陈霞的住院治疗费及检查费1868.42元,一次性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共计3500元,两车损失由保险公司定损赔偿,陈霞方不再因此事故与郭新明方发生任何牵连。经审查,上述协议内容真实、合法。且为申请人自愿达成。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本确认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员  黄京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