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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哈民申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民事左荣慧申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聂乾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哈民申字第201号再某某,女,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号。委托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乾坤,男,1973年11月16日生,俄罗斯族,哈尔滨医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教街64号1单元401室。再审申请人左惠荣与被申请人聂乾坤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左惠荣称,一、二审判决以双方当事人均不进行价格鉴定为由,判决双方当事人各享有争议之房的一半产权错误,请求对该房进行鉴定评估,按评估价给付折价款。聂乾坤未出庭。本院认为,聂乾坤与被继承人聂少杰系父子关系,左惠荣与聂少杰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24日,聂少杰病逝。聂少杰生前留有一套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21号的房产,系聂少杰与左惠荣的共同财产。一、二审判决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定争议之房及房屋租金由双方当事人平均继承并无不当。关于左惠荣提出要求分得全部争议之房,按照比例给付聂乾坤房屋折价款的问题,聂乾坤提出的房屋价款,左惠荣不予认可;聂乾坤给付的房屋折价款高于左惠荣给出的房屋折价款,左惠荣也不同意,在一、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均未提出对争议之房的价值进行司法评估,一、二审判决考虑该房正在出租,房屋属历史性建筑,确认双方当事人各享有房屋一半产权并无不当。综上,左惠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惠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