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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站站长。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法定代表人丁厚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