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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永红与高台县黑泉乡定平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永红,高台县黑泉乡定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光发,男,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永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5日,初中文化,无业,住高台县。被告高台县黑泉乡定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安全,男,系该村主任。原告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永红诉与被告高台县黑泉乡定平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在庭审之前已协商解决,故原告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永红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台县光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050元,退还其525元。代理审判员  张文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