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喜六、张忠芳与被告王德(得)力为赡养、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六,张忠芳,王德(得)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王喜六,男,生于1942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镇平县杨营镇小岗村*组。公民身份证:4129251942********。原告:张忠芳,女,生于1947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92519470714452x.委托代理人:马瑞,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德(得)力,男,生于1977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喜六、张忠芳与被告王德(得)力为赡养、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喜六、张忠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六、张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