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翠霞与谢剑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霞,谢剑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311-1号原告刘翠霞。委托代理人杨素梅、陈麒,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霞诉被告谢剑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霞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翠霞负担3864.5元及保全费2733元。审 判 长 孟正军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代理审判员 李 璟二〇���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