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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远东与黄健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远东,黄健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远东,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委托代理人:李洪友,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健鹏,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蒋丹,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远东因与被申请人黄健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佛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交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远东申请再审称:1、本案事故车辆的维修费应当以实际支出为准。一、二审法院均以估价部门作出的估价意见为依据,不符合案件的事实及维修的实际。2、本案协议内容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一、二审法院均应作出该协议无效的判决。为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太平洋财保佛山支公司提交意见称:1、涉案协议书是三方在交警的主持下签署的,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答辩人已经按两审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陈远东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有关保险责任的规定,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3、两审法院按物价鉴定确认车辆损失,对修理费超出部分未能证实为本次事故的合理损失而不予支持正确。综上,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陈远东提出的再审申请意见及提交的材料,本案一、二审以评估报告确定车辆修理费是否妥当问题及本案应否支持陈远东对黄健鹏的诉请问题是争议的焦点。关于一、二审以评估报告确定车辆修理费是否妥当问题。本案陈远东委托的江门市南方价格鉴定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其出具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是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鉴定知识和方法而作出的,其有修理项目、换件项目、价格等详细清单,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陈远东提供的维修费发票等没有维修清单等证据印证,其证明力小于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因此,一、二审法院以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报告作为确认陈远东的车损费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本案应否支持陈远东对黄健鹏的诉请问题。从本案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事故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来看,陈远东明确表示不追究黄健鹏的责任,损失自负。陈远东虽主张其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时没有上述协议,是后来加上去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而黄健鹏亦对此不予承认,故一、二审确认陈远东不追究黄健鹏的责任、损失自负的协议,并进而不支持陈远东对黄健鹏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远东提出的再审申请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陈远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远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