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莲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莲民初字第9号原告赵某甲,女。被告赵某乙,男。本院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尊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