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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莲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莲民初字第9号原告赵某甲,女。被告赵某乙,男。本院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尊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