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60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