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河北正旺食品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农垦芊艺运输有限公司、胡德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河北正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法定代表人张海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瑞清,该公司职工。被告哈尔滨农垦芊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凤芹,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德涛,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正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农垦芊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胡德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现需补充证据,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对被告被告哈尔滨农垦芊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胡德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正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农垦芊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胡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河北正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