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毕敬艳与崔洪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敬艳,崔洪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毕敬艳,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崔洪敏,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周哲人,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敬艳诉被告崔洪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敬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敬艳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敬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毕敬艳承担。审 判 长 韦 薇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