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全xx与被上诉人严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全xx,又名全xx,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城镇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xxxx。委托代理人徐志林,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毓华,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岳阳市xxx。(原审原告)严xx,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城镇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xxxx。法定代理人严文振,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南县xxxx,系严xx的父亲。上诉人全xx与被上诉人严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全xx。审 判 长 陈玉香代理审判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余立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