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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符健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健,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原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主任科员,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罗家村段88号东景园十座一梯501房。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学军,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健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健及其辩护人刘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符健于2007年至2009年,在担任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科员期间,在广州市华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了沈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二、被告人符健于2007年至2013年,在担任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科员、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在广州市赛百威电脑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四次收受了倪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8000元。三、被告人符健于2010年至2011年,在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期间,在广州维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了黄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0元。四、被告人符健于2011年,在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期间,在广州微型电机厂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了杨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0000元。五、被告人符健于2011年至2012年,在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在广州晶锐信息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了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符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8000元。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符健向该院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健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健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符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符健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健受贿的事实存在,但被告人符健有自首情节;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健收受倪某的贿赂款,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其中10万元属于酬谢性贿赂款,证据显示给予的5万元、8000元以及2万元的款项,因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不能认定为酬谢性贿赂款;3、被告人符健收受黄某给予的5万元款项不能确定为酬谢性贿赂,其起到提供了行业资讯作用,也可以说是工作科技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符健利用其职务便利产生过犯罪动机,也不能确定黄某有具体的请托事项;4、被告人符健与倪某、黄某等人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他们走在一起不仅仅是利益关系,当中的一些礼尚往来也是合乎情理。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健于2007年至2013年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8000元。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符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后将上述违法所得予以退缴。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一、被告人符健于2007年至2009年,在担任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科员期间,在广州市华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了沈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和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供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证实:广州市华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扶持资金,其中被告人符健作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经办人签章,沈某作为广州市华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2、广州市华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某。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1月至今,其在广州市华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广州市华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由其和其大学同学石朝柳共同出资成立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占60%的股份,石朝柳占40%股份。华软公司主要以软件开发业务为主,2001年与广东省质量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总站(广东建设厅下属单位)有办公自动化软件、竣工验收资料软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软件的研发等业务往来;2000年开始与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广东省建设厅下属单位)有系统开发、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等业务往来;此外,与广东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等单位有业务往来。其负责华软公司的技术方向主导工作和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石朝柳负责技术细节、实施的工作。其在经营华软公司的过程中,曾经送给广州市科技局的符健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大概在2006年的时候,其公司以《多技术融合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项目向广州市科技局申请扶持资金。当时其公司的项目通过了初审,广州市科技局就派员到其公司考察该项目,当时是符健负责来考察的,其与符健因此认识了,还请他在项目上多关照其公司。后来其公司项目通过了考察,获得了广州市科技局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扶持资金。其为了感谢符健在考察项目过程中没有为难其公司,也推荐了其公司的软件项目,使得其公司能够顺利获得扶持资金,其就送钱给符健了,具体情况是:大概在2007年上半年,当时其公司已经收到了广州市科技局发放的项目扶持资金,其就约符健吃饭,具体地点其记不清楚了,在这次与符健见面的过程中,其送给他人民币3万元并感谢他在项目上对其公司的关照,钱是用信封装好的,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符健把钱收下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在2008年的时候,其公司再次向广州市科技局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软件项目申请扶持资金,当时负责审核项目的也是符健,在符健的推荐和关照下,其公司申报的项目顺利通过和考察并获得了广州市科技局下拨的40万元人民币项目扶持资金,其为了感谢符健在此过程中的关照,就送钱给他了,具体情况是:在2009年,其公司获得了广州市科技局的扶持资金后,其约符健吃饭,其印象中是在珠江新城跑马场里的饭店吃饭,当时是其开车到符健单位接他,饭后其还送他回家,在此过程中其送给符健人民币5万元并感谢他在项目上对其公司的关照,钱是用信封装好的,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的,符健把钱收下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符健是广州市科技局的工作人员,他负责对参与扶持资金项目的公司进行考察和立项推荐,他在考察其公司项目的过程中没有为难其公司,让其公司顺利通过考察也推荐其公司的项目,使得其公司能够顺利获得扶持资金,其为了感谢他的关照,同时也希望与他保持良好关系,今后有同样的项目申请能够继续关照其公司,所以就送钱给他了。4、被告人符健的供述,证实:沈某是华软公司的总经理,重庆人,该公司主要从事建设主管部门的应用管理软件开发。其和沈某在2007年左右在该公司有关建设行业应用管理软件项目申报时认识了。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沈某为了感谢其对华软公司的关照与支持,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合作机会,分两次给其送了人民币7万元的好处费,具体情况如下:(1)2007年期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沈某约其在其单位附近的一家饭馆吃饭,吃完饭后他在送其回单位的过程中,在车上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当时沈某说了一些感谢其的话,其客气一下就把钱收下了。这些钱是用信封装着的,钱的面额都是人民币100元一张的,1万元1扎,一共两扎,给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2)2008年期间,华软公司申报的另一个建设行业应用管理软件项目再次在其的推荐下获得了局内的立项,该项目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在2009年春节前,沈某约其到广州市内的饭店吃饭,吃完后,他在其送其回家的过程中,在车上给了其人民币5万元,当时沈某说了一些谢谢关照之类的话,其客气一下就把钱收下了。当时给的都是现金,都是用信封装着的,钱的面额都是人民币100元一张的,1万元1扎,一共五扎,给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在2007年至2009期间,华软公司申报的应用管理软件科技项目通过专家初筛,该公司的申报材料到了其所在的处室。因为当时其在原广州市科技局高新处任职科员,主要负责联系软件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华软公司申报项目的初评后,其要给出推荐意见,因而在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有一定的建议权,沈某为了感谢其在处务会上对华软公司的关照与支持,同时也是为了与其保持良好关系,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合作机会,所以沈某就给其送钱了。二、被告人符健于2007年至2013年,在担任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科员、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在广州市赛百威电脑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四次收受了倪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8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和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广州市赛百威电脑有限公司申请项目扶持资金的项目合同书及任务书等书证,证实:广州市赛百威电脑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到2010年5月承担“面向生产物流一体化的可扩展物流运营平台”项目并获得科学技术经费,2011年1月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作为项目主管业务处作出同意验收申请。2、广州市赛百威电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倪某。3、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1997年8月至今,其成立广州赛百威并任总经理兼法人代表,2004年左右成立广州博士科技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兼法人代表,2009年成立广东博士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兼法人代表。2006年,成立了广州越秀博士联合会任秘书长,2012年成立为广东博士创新促进会,其还是任秘书长。广州市赛百威电脑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子商务的平台软件,主要面对网上营销、自动化的匹配工具平台,并且承接一些科技软件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其担任广州赛百威总经理兼法人代表期间主要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公司的战略运营、人事、技术方向等。广东博士科技公司主要是为企业和人才提供科技服务,人才服务,包括科技发展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资质协助、人才创业等,致力于打造科技服务超市。其担任广东博士科技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公司的战略规划、理念设计、运营等。其在经营管理广州赛百威和广东博士科技两家公司期间,有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其中送给广州市科信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科级干部符健人民币17.8万元。2006年左右,广州市科信局高新处组织开会,当时叫广州市科技局,其也应邀参加,符健当时是高新处的人员,因此就和符健认识了。由于工作上的交流比较多,因此和符健也熟悉起来。由于当时符健是高新处的人员,他对广州乃至国家软件业的发展情况比较熟悉,在其公司申报项目过程中,经常给其提供信息和建议。其记得当时广州赛百威与中大合作申报产销一体化物流平台,符健就是该项目的具体经办人,该项目的流程他都有全程参加其中,并告知了其很多关于该项目的注意事项等信息。在2007年10月份的时候,该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公布了,广州赛百威在符健的帮助下顺利中标。为了感谢符健在该项目过程中给予其公司的帮助,同时也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以后能在公司业务开展上争取更多支持,因此其就多次给他送钱表示感谢。具体情况是:(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开车来到符健家所在小区的门口,打电话给他说快过年了,有些东西想送给他。他过一会下来后,其就下车递给他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袋子,并和他说快过年了,感谢领导的支持和帮助。这些钱都是面额100元的钱,每100张一沓,一共10沓。符健收下后没说太多话,就回家了,之后其就开车离开,其给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2)大概在2009年年中的一天(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其约符健在广州天河区的某餐厅吃饭(具体地点记不清了),吃饭后其开车送他回家,在准备下车的时候其递给符健一个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牛皮信封,和他说了一些感谢之类的客套话。这些钱都是面额100元的钱,每100张一沓,一共5沓。他当时推辞了一下后也就收下了,随后其就开车自行离开了,其给钱他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其约符健在广州天河区的一家餐厅吃饭(具体地点记不清了),同行的还有其的朋友。吃饭期间其找了个机会和符健一同离开包厢,然后趁机递给他一沓钱,这钱其记得没有怎么包装,大概加起来有8千元人民币左右,钱的面额都是100元的人民币。符健表示当时他所在的处室已经不负责其公司的一些具体项目了,但他推托了一下后也就收下了,其给钱他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4)2013年2月的一天,其约符健在东山口王府井饭店吃饭,吃饭时其递给了符健一个装有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并对他说了些感谢领导关照之类的话,符健当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些钱的面额都是人民币100元的,100张一沓,一共两沓。其给钱他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4、被告人符健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06年春节左右,其们处室和倪某的公司经常一起聚餐吃饭,因此其就和倪某认识了,两人的关系就慢慢熟络。2007年年中时,其在广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担任科员,当时科技局有一个粤港招投标项目,倪某的公司与中大合作申报产销一体化物流平台软件项目,由于其是软件项目的经办人,该项目的评审其都是全程参与,后来其给他打电话将和评审专家一起参与对倪某的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并告诉他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2007年10月份左右,该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出来了,倪某的公司中标了。由于当时科技局对于该项目的预算不足,只能给他们250万元,其找到倪某告诉他这件事情并问他是否同意,他表示同意。2007年年底,按照局里的程序和倪某的公司签订了合同。2008年年初,他们公司申报的该软件项目顺利的得到了拨款。倪某认为其是该项目的经办人,其对他们公司申报的项目起到了作用,同时希望与其继续搞好关系,所以就送钱给其。第一次送钱给其应该是在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倪某一个人开车到其家小区门口,打电话对其说他到其家小区门口,给其送点东西。于是其就到小区门口接他,见到他后,他就递给其一个袋子,说是过节了,送点东西给其并说些客套话,其当时应该是急于出去,就接下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回到家后其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是用报纸包着的一堆钱,都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万元一沓,当时其让家人清点一下其就出去了,回来后家人说是10万元。第二次送钱应该是在2008年年中的一天,那天倪某请其吃饭,吃饭后倪某送其回家,回到小区附近时其下车,倪某就交给其一个牛皮信封,说是给其的一点心意,其说其没能帮到他,他说了一些客套话后仍坚持要给其,其推托了几下也就收下了。后来回到家其打开牛皮信封查看,发现是5沓钱,都是面额100元的,一万元一沓,共计人民币5万元。第三次送钱给其是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那天倪某约其和他的江苏老乡一起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倪某将其叫到包厢外面塞给其一沓钱,当时其所在的处室已经不负责软件项目,其就对他讲其不能帮到他什么忙,他说了会客套话还是坚持给其。其后来就说下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回家后其清点了一下倪某给其的那沓钱,共计人民币8000元,都是面额100元的。第四次送钱给其是今年即2013年2月底的一天,倪某约其到农林下路附近的王府井的一家饭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倪某交给其一个信封,说了一些客套话,其就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后来回家其打开信封查看,是2沓钱,都是面额100元的,一万元一沓,共计人民币2万元。倪某经营着好几家公司,其中广州赛百威公司主要做软件开发项目,从2006年其与倪某相识到后来很熟悉的过程中,他的广州赛百威公司在科信局申报过多个软件科技项目,而其在科信局工作期间负责过软件项目的申报立项等工作,负责经办过倪某公司申报的多个软件科技项目。倪某认为其在他们公司的软件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等工作上给予他有帮助,同时也希望与其搞好私人关系,希望其能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他们提供便利、信息支持等,所以就送钱给其。三、被告人符健于2010年至2011年,在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期间,在广州维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了黄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和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8月至今,任广东百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百泰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主要业务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开发,例如:基于图像信息的虚拟实景制作系统、疲劳检测与预警的系统等。同时也为用户定制应用软件,例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和电子商务中的三维浏览器等。其在百泰公司任总经理期间,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以及负责产品的技术研发。其在经营百泰公司的过程中曾经送给广州市科信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科长符健人民币5万元。其和符健是在2006年1月左右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初筛评审会上认识的,他当时是广州市科技局的工作人员之一。后来其和他又多次参加由市科技局组织的类似会议,他也多次请其作为专家参加高新处的项目验收会,其和他私交甚好。其在2008年或2009年时曾向符健推荐过广州维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广州市科信局项目资金的申请,当时市科信局还没有设软件处,由符健所在的处室负责这块工作。大约在2010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符健给其打电话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要组织项目申报,可以让维思公司来争取,按维思公司的条件希望应该很大”。但符健不知道曾国兵在这以前就已经因为这个项目让其帮忙了,后来其、符健和维思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明杰、维思公司的财务总监还一起吃过饭。后来,维思公司在这个项目成功后打款到其公司账户,其就从公司账户中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来送给了符健,具体情况如下:大约2011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其在送符健回家的途中在车上给了他一个塑料袋,符健当时也收下了。塑料袋里面装着人民币5万元,每扎1万元,有5扎,共5万元,钱的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的。因为其百泰公司的“自由空间视线跟踪与人机交互系统”应用在维思公司的网络游戏平台中,张明杰与其沟通说该系统技术还未成熟并未能达到维思公司所要求的速度和精准度,所以该视线追踪软件只能免费给维思公司使用,但如果其能帮助维思公司成功申请到这笔扶持资金,那维思公司就可以支付该软件系统的开发费用,大概就人民币十多万或二十万左右。在维思公司申请的这个事情上符健虽然没起多大的作用,基本上都是曾国兵的帮忙才能够成功,但因为其跟符健的关系比较好,而且当时符健也曾经提供了一些行业内资讯给其,其觉得确实也应该要给一些好处费,所以就把5万元人民币送给了符健。另外,其送钱给符健,也是为了维护和他的良好关系,让他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支持和帮助其。2、被告人符健的供述,证实:黄某是电子信息行业软件比较有名气的专家,他也经常出席广州市科信局组织的专家团评审工作,其和黄某在2006年期间因工作认识的。黄某作为广州地区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家,经常被邀请出席各类项目评审、验收鉴定会,名气很大。在2010年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次吃饭的时候其找到黄某说广州维思软件公司作为萝岗开发区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展得挺不错,也挺受各级领导重视,其建议他可以联合维思公司合作,帮维思公司组织、编写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包装一下去申报省、市、区各级的相关网络游戏软件科技项目资金补贴。事后黄某约其、维思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明杰和维思公司的财务总监在珠江新城一家酒店吃饭并商量相关立项事宜,其和张明杰也就认识了。席间,其建议黄某和维思公司合作申请立项补贴资金。在后来的黄某和维思公司合作向广州市科信局申请立项补贴资金的具体操作中,其没有具体参加,其不清楚是百泰公司与维思公司一起申报还是维思公司单独申报项目扶持资金。最终,其听黄某说这个项目已成功立项,维思公司获得了约人民币200万的补贴资金,黄某分得约人民币40万。黄某送好处费给其的具体情况如下:在2011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黄某在开车送其回家的路上,在车上他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万元,当时他说了一些感谢关照之类话,其客气一下就收下了。当时给的都是现金,都是用塑料袋装着的,钱的面额都是人民币100元一张的,一万元一扎,一共5扎,给钱的时候都没有其他人在场。同时黄某告诉其他与维思公司合作的项目在广州市科信局立项成功获得了重大项目补贴,黄某也说送给了其的同事广州市科信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主任科员曾国兵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因为其是广州市科信局高新处的副主任科员,其为黄某提供相关行业资讯,在黄某与维思公司申请立项扶持经费时起到一个间接作用,并成功为其促成一笔买卖,黄某为感谢其所以就送钱给其了。四、被告人符健于2011年,在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期间,在广州微型电机厂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了杨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和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市科信局和市财政局下拨经费的通知,证实:广州微型电机厂有限公司于2011年向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申请得扶持资金人民币15万元。2、广州微型电机厂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证实: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与他人一起发起、设立了广州微型电机厂有限公司,其任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广州微型电机厂是民营企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动机的制造与销售,营业额为每年2000万左右,公司目前有股东三人,员工100多人。其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其公司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申报过两个项目,具体在哪个处室申报的以及具体的项目名称其记不得了,因为公司员工邹卓明是专门项目申报工作的,这些事情都是他在具体负责。其只记得这两个项目都是电机制造开发方面的,一个是与华南理工大学合作并由华南理工大学主导的项目,获批50万元左右扶持资金,另一个是与广东工业大学合作并由其公司主导申报的,获批15万元左右扶持资金。2011年,其在担任广州微型电机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期间,在公司向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申报上面其提到的与广东工业大学合作并由其公司主导的项目过程中,送给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副主任科员符健(具体哪个科室其也不太清楚)人民币4万元。其和符健是老乡,是在一次老乡聚会上认识,平时往来并不多,当时大概知道符健是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工作,具体做什么其也不清楚,后来听说他是软件项目的经办人。2011年其公司与广东工业大学合作申报一个项目,这个项目是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当时这个项目是其公司主导申报,但是因为不太懂如何制作申报材料,其想符健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工作,所以就找到符健帮忙,并表示等项目申报成功后会感谢符健,符健答应了。后来,在符健的帮助和支持之下,其公司申报的项目成功立项,并获批扶持资金15万元左右。为了感谢符健,其就送了4万元人民币给符健。具体经过如下:大概是2011年年底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外出有事正好会经过符健他家附近,其就打电话和符健约好在他家附近见面。其开车到符健他家附近后打电话给符健。见面后,其送给符健4万元人民币,并说了些感谢帮助之类的话,符健客气一下就收下了,给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看到。钱是用牛皮信封袋装的,面额是人民币100元1张的,一万元1扎,共4扎。符健是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副主任科员,在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方面有着很丰富的经验,在他们单位也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其公司在申报项目方面毫无经验,如果不是符健的指导和帮忙,申报材料可能在第一关就会被刷下来。在符健的帮助和支持之下,其公司的项目成功立项,并获批扶持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左右。所以,为了感谢符健在此过程中的帮助,其就送钱给符健。此外,也是出于维护好和符健关系的考虑,以后其公司还会申报项目,可能还需要符健帮助,所以其就趁此机会送钱给符健和他搞好关系,以期以后能继续得到他的关照和帮助。4、被告人符健的供述,证实:广州市微型电机厂有限公司的老板杨某和其是老乡,2011年他的公司申报了其高新处一个20万的机械装备领域项目,他打电话给其要其帮忙他们项目立项的事,最后这个项目成功立项了,杨某为了感谢其,并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就给其送钱了,具体情况是:2011年12月份的某天,杨某开车到其家小区门口,之后打电话要其下来,给了其一个牛皮信封袋,并说了一些客套话,其推托了一下就收下了,给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看到。回到家其打开信封袋看到里面装了4万元人民币,都是一万元一沓,一共4沓,面额都是100元一张的。杨某认为他们公司申报的机械装备领域项目能成功申报,是因为其的帮忙,他为了感谢其,和维护好其和他之间的关系,以后能长期合作,所以就送钱给其了。五、被告人符健于2011年至2012年,在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在广州晶锐信息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了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和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会计师事务所报告,证实:广州晶锐信息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向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申请得扶持资金人民币20万元。2、广州晶锐信息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实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至今,在广州晶锐信息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广州晶锐信息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是民营企业,2011年正式运营,其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是中山大学孵化的企业,中山大学的教授全资控股该公司,其中其持有公司20%股份,公司现有30多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研发电子产品,然后把生产外包出去。其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具体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其在担任广州晶锐信息公司法人代表兼技术经理期间,曾送给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处主任科员符健人民币4万元。其和符健是在读博期间认识的,其和他是同一级的博士同学,也师承同一个导师,符健读的是在职博士,他读博期间应该就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工作,其和他读书的时候平时往来并不多。2011年博士毕业后,其开始在广州晶锐信息工作,其和符健除了一起聚会以外,平时工作上有一些往来,主要是因为其广州晶锐信息在研发过程中会申报一些科技项目。大概在2011年,广州晶锐信息以“LED驱动芯片及系统研发项目”(具体名称记不清了)申报了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LED项目,该项目当时是高新技术处负责,符健就是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其印象中该项目的申报指南上的联系人就写着“符健”。在项目申报和审批过程中,其曾经找过符健,请他多关照其公司的申报项目,当时符健也比较支持和关照其公司没有为难,在符健的支持和关照之下,最后这个项目成功立项目,并获批扶持资金20万元人民币。为了感谢符健,其就送钱给符健。在2012年的时候,其送给符健感谢费人民币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在2012年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应该是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其开车去到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附近,其和他见面后,符健上了其的车并在车上聊了一会儿,然后其就在车上送给符健人民币4万元,并说了些感谢关照之类的话,符健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钱是用两个信封装起来的,每个信封里装有2万元人民币,钱的面额都是人民币100元一张的,1万元1扎,一共4扎,给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符健当时是广州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处的主任科员,负责他们处室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当时其晶锐公司申报的LED驱动芯片科技项目正是由符健经办,符健作为该项目的经办人,在项目的初评后能给出推荐意见,是项目审批的第一道关口,因而符健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有一定的建议权。在其公司项目审批过程中,符健没有为难其公司,对其公司申报的项目都是比较支持和肯定。为了感谢符健对其公司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其就送钱给符健。此外,也是为了保持和符健的良好关系,虽然其和他是同学关系,但他是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干部,在工作上其公司今后在科信局申报项目的话也是需要他的关照和支持的,所以从长远考虑,其也就送钱给符健了。4、被告人符健的供述,证实:徐某和其是同一级的博士同学,其和他在读博期间就认识了。在2011年底,晶锐公司申报的LED驱动芯片科技项目已通过局里组织的专家初筛,材料移送到其所在处室,徐某请其帮忙推荐,多多关照他公司的项目。其也在处务会上推荐了此项目,最终晶锐公司此项目获得了人民币20万元的立项资金帮助。在2012年初,徐某送给其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在2012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在上班时间他开车来到其单位附近,其和他见面后,徐某在车上送给其好处费现金人民币8万元。当时徐某说了一些感谢其支持及希望其今后多多关照他公司之类的话,其客气一下就收下了。钱是用信封装起来的,钱的面额都是人民币100元一张的,1万元1扎,一共8扎,给钱的时候只有其两人在场。当时其是广州科信局高新处的主任科员,负责新能源项目服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智能电网、LED节能、生物质能源的全面工作。也是晶锐公司申报的LED驱动芯片科技项目的经办人,在项目的初评后能给出推荐意见,因而在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有一定的建议权,徐某为了感谢其在处务会上对他公司的关照与支持,同时也是为了与其保持良好关系,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合作机会,所以就给其送钱了。以上全部犯罪事实,公诉人还在法庭上出示和宣读了下列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证据: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自首情况说明,证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12日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被告人符健于2013年3月27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同日该院决定立案侦查。2、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供的《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穗编字(2001)17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0)49号),证实:2001年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工作部门,并规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为其中内设机构;2009年,将原市科学技术局、原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原市信息化办公室合并成立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规定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为其中内设机构。3、被告人符健的户籍信息资料,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出具的《符健同志情况》、《符健的工作职责》、《干部履历表》、《公务员任职审批表》、《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符健不同时期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被告人符健于2005年5月至2009年7月任广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干部、科员,2009年7月至2009年11月任广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2009年11月至2012年7月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副主任科员,2012年7月开始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主任科员。4、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符健退缴了人民币50万元,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扣押。5、被告人符健的供述,证实:2005年7月开始其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产学研结合处工作,在此期间: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借调至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借调至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工作。本人2009年8月由科员晋升为副主任科员;2012年7月由副主任科员晋升为主任科员;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就读于中山大学信息科学学院博士,获工学博士。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能包括:出台科技政策文件,通过科技三项经费推动各个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按照数额经费划分的话,该局的项目经费金额小于人民币50万的叫做科技引导项目;项目经费金额大于等于50少于100万的叫做重点项目,大于等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叫做重大项目。广州科信局对上述项目审批按如下操作流程:由科信局网上发布指南→企业,科研院校依指南自行申报,科信局组织专家团对各个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筛)→各个业务处室的处务会通过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科信局再次组织专家团进行现场评审(100万以下的项目5名专家,大于等于100万的需要7名专家)→局长召开由局领导及各处长参加的局务会讨论→批准拨款。该局的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和产学研结合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高新处的职能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的科技服务管理等;推动高新园区的发展。产学研结合处的职能工作是推动产学研在所有领域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2005年6月至2009年7月,其在广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担任科员期间,主要负责软件科技管理与服务工作;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其借调至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创文工作;2010年7月份至2010年12月,其借调至亚组委,主要负责监督天河片区的信息技术工作;2010年初左右,广州市科技局更名为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2011年1月左右,其所在的处室“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更名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产学研结合处”,其主要负责新能源领域科技管理工作。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健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符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符健已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符健收受倪某给予的其中7.8万元以及黄某给予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贿赂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倪某、黄某与相关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故被告人符健与倪某、黄某存在业务制约关系,被告人符健在其所在单位审核的相关项目获得国家的扶持资金后收受给予的钱财,并且数额较大,不能作出人情往来的合理解释,倪某、黄某的证言均证实送钱给被告人符健还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在以后业务中得到更多支持,被告人符健的供述亦予以印证,故不能认定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此外,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符健的供述均证实是被告人符健主动找到黄某建议与维思公司合作申报项目,事后收受了黄某给予的钱财,该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健收受倪某、黄某给予的钱财依法均应认定为贿赂款,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符健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符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二、没收被告人符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八千元,上缴国库。三、本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及没收违法所得总额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的被告人符健退缴的款项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晓明人民陪审员  陈国坚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澎周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