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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焦立功与张成杰、长春市万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立功,张成杰,长春市万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焦立功,住蛟河市。身份证号:×××被告张成杰,男,1981年8月327日出生,汉族,永吉县金家乡北莲花村农民,住永吉县北莲花村三社。被告长春市万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平湖办事处城郊村一社。本院在审理焦立功与张成杰、长春市万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立功于2013年12月1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