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2014)资中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武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资中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武军(绰号三哥),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10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武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毅、被告人罗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5日4时许,资中县公安局民警在资中县重龙镇北干道云盛宾馆209房间内查获被告人罗武军持有的疑似毒品冰毒物品净重11.26克。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武军持有的疑似毒品冰毒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说明及提供被辨认的照片、尿液检测笔录、资中县公安局毒品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刑事拍照图片、资公物鉴(理化)字(2013)973号理化鉴定书、本院(2004)资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武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武军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鉴于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武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