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0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3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村民。上诉人拜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拜某某不服民和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互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拜某某以需要时间考虑是否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拜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拜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拜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明明审判员 薛红玲审判员 徐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海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