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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郎芳芳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郎芳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芳芳。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郎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赵 娟代理审判员  楼 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